本报记者 孙健
“正在进行立案前的准备,”随着证监会处罚下达上市公司,因虚假陈述遭证监会处罚的*ST阿继及其此前违反股改承诺的大股东哈电集团,目前正面临法律诉讼。昨日,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洪明告诉本报记者,该律师事务所目前正在着手立案前的准备,开始代理投资者委托起诉。
与此同时,知名维权律师、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也表示,在*ST阿继虚假陈述及其大股东哈电集团违背股改承诺上,投资者已经具备相关维权条件。
*ST阿继收到处罚单
7月24日,*ST阿继公告称,因虚假陈述收到证监会的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受到了行政处罚。这一决定,标志着*ST阿继虚假陈述案的处理在行政监管层面上暂时告一段落,可以正式启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程序。
值得注意的是,并非所有*ST阿继的投资者均可提起诉讼。宋一欣表示,符合条件的*ST阿继投资者为2008年4月11日前持有*ST阿继股票并存在亏损的投资者,2008年4月11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,即*ST阿继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的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之日。
“只有因*ST阿继虚假陈述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,而且必须符合交易时间段的限制,”张洪明也指出,只有2000年3月31日(1999年年报)之后购买或持有的,在2006年2月9日(发布自查更正公告之日)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经专业计算遭受损失的投资者,可以在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对*ST阿继提起诉讼,而可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、印花税及利息。
哈电集团亦该担责
实际上,作为公司大股东,哈电集团此次也难独善其身,此前因违背股改承诺引起市场的高度关注,此次也将各自面临承担不同的责任,甚至也同样面临诉讼的风险。
张洪明告诉记者,2007年10月8日的《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提示性公告》违背了股份转让锁定期的法律规定和承诺,该公告称,“公司日前接到控股股东哈电集团通知,拟向东兆长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转让*ST阿继的控股权。”张洪明表示,该则公告不仅表明哈电集团拟转让其控股权,也意味着哈电集团逃避注资义务,使注入自动控制资产的承诺化为泡影。因此,*ST阿继从复牌之日起股价连续七日跌停,使广大*ST阿继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。
张洪明表示,股份转让权是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,但该项权利的行使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。哈电集团公告转让控股权的行为,是其滥用转让权的表现,给其他股东造成了严重损失。因此,投资者有权根据有关规定请求哈电集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,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。
宋一欣也表示,根据《合同法》、《证券法》和《民法通则》的有关规定,投资者可以要求违背承诺的大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,如要求其改正,将其违法所得上交上市公司、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并作出损失赔偿。如果拒绝,其他股东可以通过诉讼手段要求其改正、支付违约金、上交违法所得并对损失予以赔偿;其他股东也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追究违约者的责任。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拒绝追究,其他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,代表上市公司追究其责任。
但是,宋一欣认为目前起诉哈电集团尚不容易。
如果哈电集团不作为,没有按照《股改方案》中作出的承诺完成资产重组工作,将是一个违反股改承诺的行为,其他股东可以追究其责任。但如果是哈电集团最终无力兑现承诺或者不积极实施承诺事项,情况就变得相对比较复杂。
“一般讲,无法兑现承诺将承担违约责任,但在《股改方案》中,哈电集团的资产重组承诺并没有规定时限、界定目标,故这种承诺对承诺人而言只是一种软约束,对其他股东而言只是一种软权利,大股东若不积极实施,则其他股东追究其责任或起诉都不太不容易。尽管前一阵子,*ST阿继刊发公告称,已收到哈电集团通知,其将严格履行股改承诺,在禁售期内不转让*ST阿继的控股权,并继续依法合规地探讨和推进对*ST阿继的资产重组,但对中小股东而言,只能希望软约束变成了硬约束。投资者直接起诉比较困难,最好的办法是通过监管部门加以约束和督促。”宋一欣告诉记者。